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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罪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龙克应 刘士超)3月9日,三穗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黔东南州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当庭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一四川人手中购得25吨废汞触媒,分别运往三穗县雪洞镇桃溪村竹园组的杨某某家屋外和三穗县瓦寨镇白家村金竹组冉某某家屋后,并搭建工棚和修建炼汞灶台进行土法炼汞。被告人姚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炼汞所产生的废渣直接倾倒在炼汞作坊旁的空地上,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2016年6月28日,三穗县环境保护局对姚某某炼汞地点进行勘查,现场扣押废汞触媒原料3680公斤、氢氧化钠50公斤。经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鉴定,姚某某购买的原料汞超标30.8-160.0倍,炼汞产生的废渣汞超标0.2-2.3倍,所采集的土壤中有六处汞浓度值超标0.5-273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黔东南州公安系统三十余名民警参加旁听观摩。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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