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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修复睦邻关系,再让一米又何妨?

发布时间:2018-10-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介绍】

  务川县浞水镇沧浪社区五一组村民陈某江与陈某忠是邻居,两家为修建通行路引发土地纠纷。2017年10月11日,经过沧浪社区调委会调解后达成了协议,但在2018年初,陈某忠家儿子务工返家后坚决不同意达成的调解协议,理由:一是认为修路那地是老路、是荒山;二是认为在其父亲喝酒醉的情况下签字的,协议是无效的。陈某江多次到沧浪社区要求重新调解,经过社区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并与村干部发生了抓扯,双方当事人申请到浞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化解该起邻里纠纷,镇调委会巧用相邻关系,将这起纠纷调解成功。

  陈某忠2017年修建新房,进出路要从陈某江的土地边上经过,陈某江当时说要一万元才卖,陈某忠觉得贵了,认为那是陈某江私自开垦的荒山,原本就是老路,权属应归集体,自己可以无偿作为进出路,硬化后供大家走。于是没经过陈某江同意便开始修建房屋,房屋建成以后,陈某江把原来的老路堵了,陈某忠进出路从河沟边绕过,很是不便,要求陈某江恢复原来的老路。陈某江以为陈某忠开始没有与之好好商量,就把地占用了,自己(陈某忠)要往河沟边绕路,现在又要从他自留地上经过,如此不把人放在眼里,为所欲为,是欺负人的表现。双方见面就吵,偶尔产生肢体接触,四邻拉架劝架不堪其烦,

  【调处过程】

  浞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当即受理,对其反映的情况展开详细调查。经过调查了解得知,矛盾加深甚至要升级。2018年10月4日,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浞水镇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都互不相让,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人员运用《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通行、通风等条款对双方进行普法。从陈某江角度,本来修路只有一小块,经济价值不大,权属问题得另一程序处理。陈某忠将争议地修成路,方便四邻走家串户,你来我往,并非是完全私用,现在陈某忠一家出行实在不便,老老少少往河沟边绕过,要是有个三长两短也于心不忍啊!从陈某忠方面,且不说争议地权属是否归于陈某江,但由陈某江开垦出来的不假,在动工之前,言语要到,好好商量,陈某江不见得一定不肯。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就这么点事闹得不可开交,伤害了双方的睦邻关系,也惊扰了其他邻居,实在不值得。最后,陈某江方面作出了让步。

  【调处结果】

  2018年10月4日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陈某江在自留地上让出两米宽给陈某忠修建梯步,方便进出。最后双方和和气气地在现场履行了协议,并表示在以后的交往中应和睦相处,不再引发纠纷,争取做个千年好邻居。这场调解不单单修复了睦邻关系,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矛盾得到解决同时也提高了群众满意度,增强了幸福感。

  【案件点评】

  1.荒地权属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相邻权内容: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作者:何友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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