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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涉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司法服务工作指南(金融篇)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司法服务工作指南

  金融篇

  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答: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能否延期还贷。目前多家银行已出台相关措施,建议企业随时关注所贷款银行是否推行相关政策,如有,需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延期贷款的具体安排。如经确认无相关政策的,企业仍须按时还贷或进行展期等操作。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货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前发生疫情的,企业经营短期内会受到影响,但如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金融机构解除合同的主张将不被法院支持。金融机构迟延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的,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借款人迟延归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疫情并不会导致借款企业自身还款义务的消灭,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适用公平原则并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予以衡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可否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

  答: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争取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较低成本的信贷支持。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高度警惕“套路贷”,自觉抵制高利贷,对以保证金、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及时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企业进行民间借贷,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

  答:无论是企业间的借贷,还是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的资金都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及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民间借贷合同均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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