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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这些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证据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律师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对法官来说,审案也就是审证据,可以说诉讼就是靠证据。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则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说话。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原来的规定中没有涉及,可这形式的证据在当今争议解领域的占比越来越高,越来越不可忽视,新的证据规定对其审查认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给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提供定的依据,也可以给诉込各方提供一些组织证据的指导。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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