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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因为疫情耽误了申请仲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疫情防控期间,因封闭、隔离措施,使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无法正常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疫情结束后,又超过了仲裁时效,广大劳动者对此非常关心,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被耽误的时间能否扣除?

  法官解答>>>

  昌吉州中院法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时效会因主张权利或特殊情形而中断或中止,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所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020年1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昌吉州中院法官提示:为谨慎及稳妥起见,结合全国疫情情况具有差异性的实际,建议当事人积极保存因疫情导致不能行使仲裁申请权的证据,用以认定构成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岳清文 侯明宇)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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