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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陈亚荣 孙逸群)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大阳法庭缺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大阳法庭进行了缺席审判。

  2018年12月28日,吕某在某银行贷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罚息等内容。约定期满后吕某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诉讼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吕某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吕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吕某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对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吕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律小常识: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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